具体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四川省、河北省、山东省、天津市、湖南省、湖北省、浙江省、广西省、云南省、山西省、安徽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等地。


PART 01 北京市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0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依据《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20〕343号)
 
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一、东城区
依据《北京市东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东政发〔2022〕7号):
企业参与制定中关村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技术标准,公布后的下一年度,分别按每项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创新孵化集聚区奖励。
 
二、海淀区
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标准创新发展的措施(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9〕11号):
1. 对制定和修订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牵头及主要参与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2. 对获得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3. 对制定技术水平高、应用效果好且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团体标准的负责单位给予一定补贴,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
 
三、朝阳区
依据《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朝阳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朝市监发〔2021〕76号):
1. 制定国际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2. 制定国家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3. 制定行业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4. 制定地方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5. 制定团体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
6. 负责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负责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
7. 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按一个标准给予补助;
8. 同一单位获得的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PART 02 上海市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质技监规〔2017〕3号
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 20 万元。
 
一、长宁区
依据《关于2022年长宁区标准化扶持政策资金申报的通知》:
1.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 对被评定为“上海标准”标识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 一次性支持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30万元、合格的2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15万元、合格的10万元。
4. 对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 对一次性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20万元;一次性支持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
6. 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对应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位的单位为第一起草单位,其余非第一起草单位。)
7. 对参与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30%给予支持。
8. 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20%给予支持。
 
PART 03 广东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

第六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六)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承担1个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七)每承担1项粤港澳大湾区标准体系规划和路线图,对牵头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承担1项实施效果良好并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大湾区标准,对编制主导单位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1项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于工作成绩突出、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明显,经组织专家评审,考核年度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和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引进现任或曾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以上的专家驻粤,工作时间在申报年度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对承担省级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七)对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所在的单位,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连续资助三年。
(八)对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广州“四个出新出彩”行动等工作,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等重大区域标准体系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九)对能提供完善的培训计划、系统的培训课程、量化的考核指标和较多国际标准化交流实践渠道,经专家评审具备完成培训任务能力,且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立项。
(十)对协助省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征集与审评、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单位,每年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立项。
(十一)对提供标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科普、标准文化建设,推动社会管理标准化,实施标准化战略专资资金申报项目的征集与审评,以及省级地方标准文本印刷发行等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的单位,每年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立项。
(十二)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如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军民融合研究等)或活动,未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的,有较大影响力、实施效果明显、社会效益大,经组织专家评审,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为广东省境内(广州、深圳地区下辖单位除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其中第七条第(八)项含广州、深圳地区下辖单位,其他项目确需资助广州、深圳地区下辖单位的,仅限于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重要标准化试点示范等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PART 04 江苏省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补助100万元;
2. 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补助50万元;
3. 对主导制(修)订江苏省地方标准,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标准,每项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4. 对开展团体标准试点的,每个团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5.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30万元;
6.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20万元;
7. 对承担国际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的,每年补助10万元;
8.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15万元;
9.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每年补助10万元;
10. 对承担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的,每年补助5万元;
11. 对新成立的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一次性补助5万元;
12. 对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任务的单位,试点期内每年补助5-20万元,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3. 对新增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每项补助10万元。

 

PART 05 福建省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市监标准〔2020〕224号
 
第十一条 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金补助额度
(一)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主导制定、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二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补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8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含具有秘书处功能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承办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奖励标准:
(一)对荣获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属主导制修订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参与制(修)订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二)对荣获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一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按《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省内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标准并获奖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一)对承担国家级区域 (园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在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年限内每年度补助20万元;
(二)对承担国家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在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年限内每年度补助标准5万元;
(三)对承担省级区域(园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在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年限内每年度补助标准10万元;
(四)对承担省级工业、农业农村、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单位?在立项文件规定的建设年限内每年度补助标准3万元。
《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2.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3.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
4.主导制定、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PART 06 四川省

四川省主导制定国际标准补助提至每项50万元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10万元/项提高到50万元/项;

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4万元/项提高到30万元/项;

对主导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补助金额由3万元/项提高到15万元/项;

同一单位、同一年申报多个国家、行业标准(不含国际标准)制定项目经费补助的,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PART 07 河北省
 
《河北省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冀财规〔2021〕18号
1.对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30万元。
2.对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20万元
3.对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资助经费10万元。
 
石家庄
依据《石家庄市标准化资助管理办法》:
1. 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经费30万元。
2. 对于主持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3. 对于主持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4. 对于主持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
5. 对于主持石家庄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每个项目资助2万元。
6. 对于主持国家级团体标准制定的,每个项目资助3万元。
7. 对于主持省级、市级团体标准制定的,每个项目资助1万元。
8. 对于参与(第二、第三名)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分别资助5万元;参与(第二、第三名)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分别资助3万元;参与(第二、第三名)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分别资助2万元。
9. 对于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

 
PART 08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一、济南市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7〕9号):
1.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给予最高60万元扶持。
2. 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40万元扶持。
3. 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4. 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
5. 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
6. 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高新区:
依据《济南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发展助力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
1.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 对国家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4. 对地方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5. 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6. 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7. 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委会及分标委建设工作的企业,分别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8. 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青岛市
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5〕14号):
1. 对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三、潍坊市
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9〕4号):
1. 标准创新奖:一等奖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标准时,奖项可空缺。
2. 标准应用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考核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烟台市
依据《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烟政办字﹝2021﹞32号):
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5 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按照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不超过主持制修订同级标准资助额度的 50%。
 
五、威海市
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9〕7号):
1.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经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2. 对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7.5万元资助。
3. 对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6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
4. 对山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山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5. 对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30万元资助。
6. 对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的,给予10万元资助。
7. 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10万元资助。
8. 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5万元资助。
9.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主持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六、临沂市
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18号):
1. 对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2. 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3.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4. 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5. 对获得国家、省、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6. 对获批创建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省级标准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7. 对获得5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8. 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七、日照市
依据《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品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9〕35号):
1. 对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每项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制定前五位)和省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前三位)的,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
2. 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最高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AAAAA级、AAAA级、AAA级(2017版)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3.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最高分别给予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4. 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2万元;对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制定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最高按照主导制定的30%给予扶持;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单位,每项最高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
5. 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项。
 
八、济宁市
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任政办发〔2022〕3号):
1. 对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 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济宁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20%;
3.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
4. 对主持制定团体标准且实施成效明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持修订团体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参与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参与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按照标准文本上排列顺序或参照标准编制说明确定,奖励前三位;
5. 对通过验收的区域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验收的领域类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10万元、5万元、3万元;
6.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7. 对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万元;
8. 对获得 5A、4A、3A、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
9. 对获得国家、山东省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0.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典型案例,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PART 09 天津市
《市场监管委关于申报2021年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资金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标准〔2022〕12号
1.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2.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
3.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4.对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7万元资助。
5.对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6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3万元,对每家评估机构给予2万元资助。
6.对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本市主导或参与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资助。
 
PART 10 湖南省
《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标准化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对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标准化补助经费为一次性拨付。重大专项、试点和示范项目标准化补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其最后一个年度的标准化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评估后拨付。

 

PART 11 湖北省
《省质监局关于2018年标准研制资助的通知》鄂质监标函〔2018〕160号
国际标准项目不限数量,每项资助30万元;国家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0个,每项资助20万元;行业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15个,每项资助10万元;团体标准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每项资助5万元。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
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定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PART 12 浙江省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5号
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
 
一、杭州市
依据《关于印发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市管〔2019〕46号):
1. 对主导制定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上述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下级标准上升为更高级别标准的,可以申请差额补贴;属于一号工程”范畴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资助。
2. 对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3. 对主导修订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按主导制定额度的50%予以资助。
 
二、宁波市
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标〔2021〕201号):
1.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补助,分别不高于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 对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补助不高于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
3. 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补助不高于10万元。
4. 对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补助。
5. 对参与国家标准修订的,补助不高于5万元。
 
 
PART 13 广西省
《广西重要技术标准评选管理办法》
获选为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标准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国际标准3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5万元、地方标准10万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5万元。

 
PART 14 重庆市

《重庆市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资助和奖励办法》

市民政局对获市质监局批准立项并列入《重庆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2万元资助,主要用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人员培训等实施奖励。标准获市质监局批准发布后,给予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每个标准3万元的奖励。

 
PART 15 云南省
《云南省标准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1.国际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国家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且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第二位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三位及以后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重要行业标准
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4.地方标准
重要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特别重要的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如项目周期超过1年的,采取过程补助的方式,补助年度不超过3年。
5.团体标准
待国家有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台后,酌情给予补助。
 
PART 16 山西省
《山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标准项目奖授奖数量限定数额。一等奖3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20个。每项标准项目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获得标准项目奖的标准起草人,列入山西省各类职称评审奖范围。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标准化奖励办法(试行)》
第四条 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仅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标准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时采信或10家以上企业采用的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给予牵头制定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将自有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追加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5A、4A、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荣誉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同一个单位每年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制(修)订国际标准除外)。

 
PART 17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总额最高150万元。
 
《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标准项目奖授奖限额为一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2个,每个奖金10万元;三等奖3个,每个奖金5万元。

 
PART 18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鼓励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政策实施细则》

第三条 对民营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起主导作用的,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2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地方标准5万元的补助。

 
PART 19 吉林省
《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按照标准化战略项目类别,专项资金采用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具体标准为:
标准化科研项目:国家级每项不超过30万元;省级每项不超过25万元。
 
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50万元;主导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主导地方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10万元;主导团体或联盟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10万元;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每项不超过5万元。
 
标准化基础性工作: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东北亚标准研究中心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标准化文献保障工程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重要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宣贯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化成果推广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标准化专业培训及人才培养每年补助不超过80万元;标准化项目评审及标准验证每年补助不超过60万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比对和评价每年补助不超过40万元;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平台建设及维护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PART 20 贵州省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申报2020年贵州省标准制定补助的通知》
 
根据2020年标准化专项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及有关文件规定,本年度拟补助国家标准制定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每个项目20万元(项目方向:大数据1个,其他2个);补助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总数不超过16项,每个项目5万元(项目方向:工业3个,农业6个,服务业4个,大数据3个)。

 
PART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

一是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及信息化领域企业及社会团体,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修订的,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补助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是对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三是对团体标准制定水平高、覆盖范围广、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团体标准,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PART 22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试行)》
 

1.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

(2)国家标准: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每项标准奖励8万元。

(3)行业标准:主导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奖励8万元,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

(4)自治区地方标准:主导制修订对促进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专利成果转化或对自治区产业链发展水平提升的自治区地方标准,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项目正式通过验收合格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20万元,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5万元;

(2)国家标准技术创新基地奖励100万元。
 

——来源: 新联标准化